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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

1.著作权一般是五十年,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专利权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

3.商标权是十年;

4.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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